欠債男與家人爭執後離家,有感壓力很大想自殺,他雖身懷𠝹刀,但他認為用手槍是「最快捷有效」的自殺方式,遂於深宵走到停車場天台,用𠝹刀挾持一名陌生男街坊,指示人質報警,並要求接報到場的警長用其佩槍交換人質,但遭拒絕。事件擾攘數小時後,他終被勸服放下𠝹刀,在打算取飲料時被制服。他昨在區院承認非法禁錮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還押至十一月二十一日候懲,期間待索閱其心理及背景報告。
三十九歲被告羅震鳴,曾因一項襲擊致造成他人身體受傷罪被罰款,但事隔至今已多年。案情指,被告與任職侍應的梁姓事主並不認識,梁在今年七月十三日凌晨下班後,獨自到屯門H.A.N.D.S商場停車場天台喝啤酒。至清晨四時許,梁抬頭突然見被告用刀指着他,梁感到害怕。被告稱不會傷害梁,叫梁坐下,表示想梁協助他要求警方給他手槍,用來自殺。
被告以手臂箍着梁的頸項,以刀指向梁的喉嚨,要求梁用手機打電話報警。梁照被告所言,向報案中心表示被挾持為人質,要求一名女警到場,被告期間亦「插口」,向報案中心重複該要求。數分鐘後,被告指示梁再報警,要求警方派員前來談判。
警員於凌晨五時半到達現場,與被告開始談判。被告向一名警長提出用其佩槍交換人質。警長拒絕被告的要求,並與被告討論其他事情,以轉移其注意力。談判約兩小時後,被告終被勸服放下𠝹刀,就在他欲拿飲料時被警方制服。梁獲釋後表示因害怕被告可能傷害自己,故沒有嘗試離開,期間喝啤酒冷靜,不明白為何會遭被告選中。
被告在警誡下,最初稱不想解釋,其後表示因為負債而與家人的關係轉差,案發前決定離家出走,並帶着當兼職工人時用的𠝹刀等。他感到很大壓力而想自殺,並認為用手槍自殺能最快死去,遂計劃用刀挾持他人,迫使警方交出手槍讓他自殺,而他觀察事主一小時後採取行動,他與警察談判期間,曾要求警長替他買飲品。
案件編號:DCCC 72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