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遭覆核申請人:立會權力受侵

【本報訊】政府十月初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訂立俗稱《禁蒙面法》的《禁止蒙面規例》,引起爭議,二十四名立法會泛民議員及前議員梁國雄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昨起一連兩日審理該案。申請人一方陳詞指《緊急法》賦予特首過大權力,其通過的規例甚至可凌駕正式法例,並侵佔了立法會權力,已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律政司今日會陳詞回應。

涉超過附屬法例罰款上限

申請人一方表示,昨晚萬聖節過後,今日法庭便可見到執行這條倉卒訂立的《禁蒙面法》會有甚麼困難,《緊急法》侵佔了《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立法權力。根據《基本法》,特首有權要求立法會主席緊急開會處理立法程序,但特首卻捨正途而使用《緊急法》。此法讓特首不受監察制衡而去制訂《禁蒙面法》,只有特首自己可以把規例廢除。

申請人又指《禁蒙面法》是附屬法例,但其最高刑罰為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超過法例規定附屬法例規定的罰款五千元上限,是僭越正式法例。申請人稱,《禁蒙面法》條文將和平集會人士牽連在內,把戴口罩變成罪行。政府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它有效減少暴力出現。上訴庭最近才在禁制警務人員被「起底」案確立「起底」的風險,立《禁蒙面法》禁制蒙面是對私隱、表達意見及參與集會等人權自由造成不相稱的侵害。

案件編號:HCAL 2945,294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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