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16藝人曾觸犯酒駕

【本報訊】酒駕害人,惟近年接二連三有藝人被揭發酒駕,至少十六人因而被捕,最近一宗為本年三月,藝人郭子豪在尖沙咀遇警察路障查車,被驗出體內酒精含量超標一倍,他早前被法庭裁定一項醉駕罪,被判九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一年及自費報讀駕駛改進課程。

此外,於一八年十一月,陳宇琛在太子道東涉酒駕被捕,他承認一項醉駕罪,被判罰款五千元及停牌一年。同年二月,李璨琛駕車在九龍城太子道東遭警方截查,被揭體內酒精含量超標近三倍,被判罰停牌一年、一百廿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參加駕駛改進課程。同年一月廿三日,歌手梁漢文在半山駕車撞欄,警方證實其體內酒精含量超標三點五倍,他被判罰停牌兩年、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罰款一千五百元,以及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梁家輝謝天華判入獄獲緩刑

另羅鈞滿、盧頌之(DaDa)、李楓、李治廷、蔡一傑、崔建邦、葉童、黃泆潼、謝天華、湯盈盈、梁家輝等,亦於○五年至一六年間,因醉駕被法庭判罰,當中梁家輝及謝天華更被判入獄,但獲緩刑。

根據運輸署網頁,每一百毫升呼氣酒精含量超過廿二微克即屬違法,酒後駕駛刑罰分為三級,第一級為每一百毫升含廿二至卅五微克,首犯停牌六個月、再犯停牌兩年;第二級為含卅六至六十六微克,首犯停牌一年、再犯停牌三年;第三級為含超過六十六微克,首犯停牌兩年、再犯停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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