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禁止蒙面規例》於本月五日起實施。警方在黃大仙區拘捕一名廿七歲戴口罩的女子,其後控告她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案件昨午在觀塘法院提堂。裁判官質疑控方以英文字母A、B、C、D代替相關四名警務人員資料的做法不妥,並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至十二月九日。被告獲准以三千元保釋,期間要守宵禁令等條件。
廿七歲女被告陳子晴,報稱任職售貨員。她被控於十月六日,在黃大仙東頭邨道一八三號東頭(II)邨榮東樓外,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據悉,當晚七時許,一批市民在黃大仙集結,警員到場拘捕女被告,當時她涉戴口罩。
裁判官便詢問控方,為何把四名有份參與拘捕行動的警員以匿名方式處理,取代他們的編號及名字。控方稱是根據律政司意見,可以再作安排。裁判官質疑做法不妥當,指若警員需出庭作供,必須披露名字及編號,又認為這僅屬簡單的截停搜查案,暫未知控方是否就有關做法作正式申請,但現階段看不到用代號取代資料的理由。控方指會把意見轉達給律政司。
案件編號:KTCC 185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