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通過版本 制裁措施更嚴

【本報綜合報道】備受關注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今年六月由美國共和黨參議員魯比奧及眾議員史密斯分別在參眾兩院提出,獲國會兩黨的廣泛支持。現時在眾議院通過的議案內容相比最初版本,當中的五大重點未有變化,但部分措詞與制裁措施則更為嚴厲及明確。

要求「足夠自治」 變為「自主決策」

在制訂香港自治情況年度報告方面,最初版本只籠統要求「足夠自治」,但新版本要求評估港府在行政、立法、司法部門維護法治、保護公民權利方面的「自主決策」。至於制裁對象範圍亦更廣泛,新版本要求美國總統確定及制裁「屢次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並同時損害美國在港利益」、「對香港任何個人作移交、任意關押、酷刑、強迫認罪等行為,或威脅作出該等行為」、「在香港進行其他嚴重侵犯國際認可人權行為」的人士;而制裁措施包括凍結上述人士在美資產、禁止上述人士及其直系親屬獲入境簽證或吊銷現有簽證。

此外,美國將放寬港人申請簽證待遇,申請人不會因參與示威遭「政治拘捕」而被拒申請。在出口管制報告方面,最初版本要求美國商務部提交年度報告,評估港府是否切實執行美國出口管制法規與美國及聯合國的制裁規定;新版本要求總統在法案生效後一百八十天內提交報告,刪去每年提交報告要求。

最後,由於港府已宣布正式撤回《逃犯條例》修訂,新版本要求國務卿確定港府提出類似法案時通知國會,以評估風險及制訂保障美國在港利益戰略。

另外,《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在民主黨控制的眾議院通過後,還須在共和黨佔多數的參議院通過:兩院文本還需要一致,然後再提交總統特朗普簽署,才能成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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