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瞞報7物業共170萬租金 夫婦判囚罰繳2倍稅款

【本報訊】中年夫婦於○八至一五年間各自擁有四個物業,除把其中一個留作自住,其餘七個都用來收租,期間沒向稅務局申報共逾一百七十萬元的租金收入,逃稅近二十一萬元。他們早前承認共十項蓄意逃稅的傳票控罪,被收押十九天後,案件昨在觀塘法院判刑,女被告判監九星期,男被告判監四星期。法庭另要他們繳付兩倍稅款作為罰款,共約四十二萬元。女被告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五十一歲女被告黃玉玲,報稱任職教師,而五十五歲男被告余蔭偉,則報稱任職品質監控經理。黃承認的六項控罪,指她於○九年的個人報稅表中,報稱無全資擁有的物業作出租之用,及聲稱全年居於一個將軍澳蔚藍灣畔單位,而申請相關的居所貸款利息扣減稅款;她並於之後五年作出無出租物業的申報。余承認的四項控罪則指,他自一二年開始連續四年在報稅表申報無出租物業。

求情稱低估法律後果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兩被告低估法律後果,但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們一直與稅局合作,遭查問時將物業情況和盤托出,且早在一六年已將所有少交的稅款繳清。律師續指二人一生循規蹈矩,因今次事件遭還押候判已屬極大打擊,必定不敢再犯,且今次被定罪對他們的事業或有影響。

裁判官判刑時指,逃稅使政府稅收減少,會影響社會整體情況,兩名被告長時間犯案且牽涉稅額頗大,必須承擔法律後果,故監禁為唯一合適刑罰。

案情指稅局調查發現,女被告自○八年起先後持有將軍澳四個私樓單位,多年來租金收入逾一百一十八萬元。男被告於一九九六年起亦先後持有四個物業,除留作自住的旭明苑單位,其餘三個私樓物業均有出租,於一一至一五年間租金收入為五十六萬多元。因兩名被告隱瞞上述租金收入,稅局少收他們的物業稅分別為十四萬多元及六萬多元。

案件編號:KTS 1298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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