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現時已劣化為普選,而普選的不同形式代表着不同利益的競爭。民主政制的普選設計,本來是讓選舉中以不同利益的代表來爭取選票、取得議席,但在議會中卻可以通過討論、協議、妥協來達成法案的立法。而即使堅持不妥協,還可以用「少數服從多數」來達成立法的結果。
不過,普選代表不同利益的原則,卻會產生社會分裂、政治壟斷壓迫的效果。一是堅持利益不肯妥協,不僅在議會爭執,而且伸延至議會以外來鬥爭,普選民主和議會政治協調功能便失掉。另一是以利益掛帥容易造成多數的壟斷和專政,壓迫其他少數利益的群體。由於多數掌權,包攬了政府的資源,更容易長期維持多數的政治壟斷,形成普選體制的形式之下反民主專政。
歐美民主普選的政制,未有因為利益分割和惡性競爭而瓦解,關鍵在於普選政制之外,還有全民性的文化制度與傳統的制約,例如國族觀念、國族利益和歷史文化傳統。但最大的社會融和之力是宗教,特別是各種基督教。
這些全民性的觀念與制度是要求社會和諧,背後是社會的一般利益高於任何群體的局部利益,因而普選的利益衝突便要被這些宗教性和道德化的傳統和制度所制約、所凌駕,迫使參與普選者為此而抑止利益衝突惡化。德國社會學家所說的基督教與資本主義關係中,後者應包括普選政制。
但是,在歐美以外,其他國家的情況便大不相同,一是政治、經濟的侵略迫使民族主義代表了整個國族社會的大利益,二是帝國主義以及殖民主義帶來的基督教,一直以來都是侵略別國的藉口和工具,因而形成在這些擺脫歐美侵略國家中民族主義與基督教的對立。而在外來基督教以外,本土的宗教,例如回教,更與民族主義結合,對抗基督教。
而基督教依傍帝國主義而來,也依循其總部在歐美的主張與指示,與帝國主義結合更深。因而,在這些國家裏,基督教多親西方,支持分裂主義的政治運動,例如基督教在台灣與台獨的關係。基督教便不構成社會融和的力量,而是社會分裂的推動力,與民族主義及本土宗教文化歷史傳統形成對立,互相攻擊。
在基督教處於壟斷地位的發展中國家,如果實行利益競爭的普選制度,會因為基督教的介入而更形分化分裂,除非親西方政權當權,基督教便成護法,否則的話,政治紛亂,無有寧日。
香港正是如此,如陳日君之流更推動反共反中,暴亂中亦常見教徒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