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休班男警員先後在UNIQLO服裝店的兩間分店內,偷竊共逾一千五百元的衣服,第二次犯案時更被指不配合到場警員的查問。涉案休班警被控以兩項盜竊罪及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案件昨原定在觀塘法院進行審訊,被告在開審前承認兩項盜竊罪,控方之後撤銷抗拒警務人員的控罪。辯方求情指,被告警務工作甚有成就,但臨近退休要交還宿舍,在情緒困擾下才犯案,而他有機會因本案失去工作和長俸。裁判官最終下令被告自簽二千元及守行為一年。
控罪指,五十歲被告劉志富於今年三月廿四日,在葵芳新都會廣場UNIQLO偷取約價值一千四百港元服裝,其後於今年五月六日,在觀塘道四一八號創紀之城五期apm的三樓UNIQLO內,偷竊一件四十九港元的白色童裝背心和一件七十九港元的白色童裝T恤。
另一控罪指,被告於同日抗拒警員陳志領執行職責。控方以被告承認兩項盜竊罪為答辯條件,願意撤銷抗拒警務人員的控罪,指被告承認的控罪已能反映犯罪事實。
案情顯示,被告第一次偷竊時,被便衣保安察覺其形迹可疑,保安跟蹤下發現被告偷竊衣服,並立刻截停被告,期間被告嘗試逃脫,但最終被轉交警方調查,警誡下被告否認犯罪。
第二次偷竊時,被告觸發防盜器,上述店舖的男職員報案,稱有兩件衣服遭被告盜去。警員接報到場,並盤問身處職員室的被告,期間被告奪門而出,跨過收銀櫃,再飛奔出口,被告一路往商場上層逃去,直至第五層時,更跨上走廊圍欄,企圖一躍而下。警員及時將被告制服拘捕,再將被告帶返警署進一步調查,其後確認被告是一名警務人員,事發時正休班。
辯方上呈被告的兩份精神科專家報告,透露被告患有中度情緒低落,他既緊張子女學業成績,又因臨近退休需交還警察宿舍,擔心日後生活,才在情緒困擾下犯罪。辯方指,被告關懷親友,不吝嗇財產,故「犯罪與其人格不符」。
辯方表示,被告自十八歲加入警隊,工作的卅二年內獲得許多嘉許成就,如一四年的佔中事件中,他曾連續工作七十九天。求情信中亦包括警司和四十名警察同袍的撰文。辯方稱,被告因本案有機會失去工作及累積多年的長俸。
案件編號:KTCC 88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