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食物環境衞生署職員被指於一六年無理襲擊和拘捕一名市民,之後更惡意檢控他。涉事市民經審訊後獲判無罪,現作出反擊,指事件令他受傷和蒙受損失,並入稟區院向食環署索償。
原告李邁俊(譯音),被告是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入稟狀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早上,數名食環署職員無理毆打原告,更無理拘捕他,並指會控告他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無牌販賣及阻礙公職人員等罪,而食環署職員當時有召警方到場。
入稟狀續指,原告因受傷被送往醫院診治,但期間要被警方拘押,原告認為當時被非法拘留約十二小時。翌年四月七日,警方終沒控告原告阻礙公職人員罪,但食環署仍繼續控告他兩項與小販相關的控罪,原告經審訊後獲判無罪。
案件編號:DCPI 321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