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員會的公共房屋政策,再被質疑涉及性傾向歧視。有同性配偶因不能以家庭申請公屋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剛於上周在高院審結待判,另一名同性戀者隨即於本周針對居者有其屋政策,入稟高院提出另一宗司法覆核。該名申請人與同性伴侶在英國結婚後,欲在香港購買二手居屋作為婚姻居所,但房委會表明只有異性配偶才會被視為「家庭成員」,可免補地價加入成為住客,但同性配偶只能以補地價解決。他認為房委會此政策違反《基本法》與《人權法》,要求法庭撤銷有關政策。
申請人吳翰林(譯音)在其司法覆核申請書表示,他原與家人居於九龍彩福邨,並在其父親去世後繼承為戶主。他於一二年認識了現任丈夫,兩人於前年初在倫敦結婚。由於據現行公屋政策,其丈夫無法以家人身份加入公屋戶籍內,他與丈夫遂決定購買居屋作婚姻居所,惟由於他只能以單身身份申請,中籤機會遠較家庭申請者低,因此決定放棄公屋單位,用綠表在居屋第二市場購買二手單位。
申請人表示,他在去年三月,終購得一個二手居屋單位,每月要供款約二萬五千元,遠較之前公屋單位的約三千元租金為高。由於房委會現行政策不容許其丈夫加入成為住客,所以如要合法地把其丈夫加入,就要向房委會補地價。
他於是去信房委會詢問,並舉出女同志「QT」獲准以其同性配偶的受養人身份留港的終院案例作參考。不過,房委會在今年七月覆函,確認政策只承認異性夫婦為家庭成員,可以免補地價加入成為居屋住客,而申請人的個案就不符合此標準。
申請人指,房委會現行政策將同性配偶的地位,置於比異性配偶低的位置,是對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而且它對不同人士所作的不同待遇,並不符合實際需要的比例,亦違反保障產權、私隱及組織家庭等基本人權,基於上述原因,有關政策屬於違憲應予撤銷。
案件編號:HCAL 287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