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慧妍雅集,被告Noble Club Limited。入稟狀透露,原告與被告於去年四月二日達成贊助協議,被告答應捐助一百五十萬元,冠名贊助原告於去年五月五日舉行的周年慈善舞會,而協議訂明被告需於去年四月四日或之前全數付清贊助費用。
入稟狀指,被告未依時付款,並聲稱因內地的外幣及外匯管制問題,款項未能及時到港。被告已用了原告冠名贊助商的權利,但不斷用藉口拖延付款。被告直至去年九月廿一日才付了其中五十萬元的贊助費用,原告之後曾多次追討餘款,被告卻一再要求寬限,原告因此入稟向被告追討款項。
案件編號:DCCJ 517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