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一匙之氣琴行東主冒海關勒索

琴行東主購買二手豎琴時,因賣方代表不提供一條僅值二百元的豎琴調音匙,竟訛稱是海關關員,更威嚇要控告賣方代表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終獲得一條新的調音匙。惟賣家代表事後心有不甘,分別向海關和廉政公署投訴他濫用職權,結果揭發他不是海關關員。該琴行東主昨在西九龍法院承認勒索罪及假冒公職人員兩項罪名,求情稱該條調音匙難求,他是一時情急下才冒認海關關員。裁判官把案件押至十月十五日,以等候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保釋候懲。

兩項控罪指,卅三歲被告李偉健於今年一月十六日,在旺角一間音樂學校,為使自己獲益,而以恫嚇方式作出不當的要求,即要求女事主提供一條價值二百元的豎琴調音匙,並於同日同地假冒海關人員。

爭拗調音匙是否包售價內

案情指,女事主是該音樂學校的東主,她於去年十二月代其學生(賣方)放售涉案豎琴。被告後來與女事主議好價錢,同意用一萬二千五百元購買該豎琴,並先支付了三千元訂金。

事發當天,被告登門購買豎琴,用現金支付餘款後,問及交易是否包括一條調音匙。女事主指賣方從未向她提供調音匙,故調音匙並不包括在售價之內。

被告聞畢深表不忿,更以脅迫的態度大聲指摘女事主說:「你咁樣係違反產品說明條例,我話你知我係海關,專係負責呢啲,我對呢啲商品說明條例好清楚,如果你唔畀,我就會charge(控告)你!我唔理你,總之你要畀一條tune key(調音匙)我!」女事主看見被告的態度兇惡,她當時又獨自一人,因害怕被告會傷害她,迫於無奈,只好答應被告的要求,向被告提供一條新的調音匙。

惟女事主認為被告濫用海關關員身份,以職權謀取一己之利,遂分別向海關和廉署投訴被告,並提供音樂學校的閉路電視片段協助海關調查,最終確認被告不是海關人員。

求情指「買電視都送遙控器」

辯方求情指,豎琴需要調音匙,以調校弦線發音,就好比電視需要遙控器輔助,平常買電視也會配送遙控器,被告把這想法也套用到豎琴,加上涉案豎琴需要使用指定的調音匙,而該調音匙難以在尋常地方買到,故被告得悉不配送調音匙時,怕臨時取消交易會損失已支付的三千元訂金,情急下才藉詞賣方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更冒認海關關員。

案件編號:WKCC 289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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