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日前被拘為非法禁錮
入稟狀指,九月十五日晚上約十一時,警方在北角聲稱進行人群管制及清場行動時,許在場協助受影響的市民。期間許已應警方小隊指揮官張志偉的要求退到馬寶道,但突然有一名警員按張的指示,聲稱許阻差辦公和拘捕他,許之後被拘留約三十八個小時。許認為這是非法禁錮,之後拒絕接納警方的保釋條件,而警方又未有對他作出起訴,許於十七日下午約一時獲無條件釋放。
入稟狀續指,有關指揮官及警員是受警務處處長監管行事,處長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該兩名警務人員當日沒有任何合理理由相信許是蓄意阻礙警方執行職務,但仍然非法拘捕及拘禁許,令許蒙受損失,許因此向警務處長索償。
案件編號:DCCJ 509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