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動亂持續三個多月,警方先後拘捕一千多人,部分已被落案檢控,但奇怪的是,司法機構拖拖拉拉,至今沒有一宗案件進入正式審理程序,遑論定罪。林鄭月娥早前向商界吐苦水,指英國警方在二○一一年騷亂中拘捕二千名示威者,英國政府召開特別法庭及夜間法院二十四小時審理案件,令一千名示威者在五至六周的極短時間內被判入獄。其言下之意是,有些方案可以在其他地方執行,但卻不適用於香港。
這就奇了,香港司法制度全盤照抄英國那一套,英國可以速審速判,為何香港不可以?其實不是不可以,只是做不做而已。雖然香港司法制度沿襲自英國,但橘越淮而為枳,此地法治早已變質變味,司法獨立異化為司法獨大,針插不進,水潑不入,港府淪為無牙老虎,豈能與英國政府相提並論。
最不可思議的是,香港回歸逾二十二年,司法大權仍然牢牢掌握在洋人及其代理人手上,他們不但沒有盡到維護法律和公義的責任,反而經常引起爭議和混亂。當法律淪為保護朋黨、打壓異己的政治工具,「警察拉人、法官放人」也就不足為奇。也正因如此,黑衣暴徒才會肆無忌憚,即使被警察拘捕及檢控,也可以輕易獲得保釋,然後繼續打砸破壞,成為名副其實「打不死」的曱甴。例如黃衞兵,明明已被警方拘捕並提堂,取保後竟可以待罪之身周遊列國,到處唱衰香港,豈非咄咄怪事?又如漢奸黎,長期煽風點火,興風作浪,既是「禍港四人幫」之首,更是這場動亂的最大黑手,至今依然毫髮無損,這又該如何解釋?
說穿了,香港司法充當反中亂港勢力保護傘,正是所有亂象的主要根源。中央三令五申要求盡快止暴制亂,而林鄭還在惺惺作態,分明是陽奉陰違。港府真的沒有辦法嗎?當然不是,只要祭出《緊急法》,便可以有效震懾反對派尤其是黑衣暴徒,港府非不能也,實不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