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眉冷看:制訂清晰的用武標準

自從爆發修例風波以來,本欄一直建議採用拖字訣,但甚麼叫拖,政府似乎不明其理,以為懦弱與不作為便叫拖,那是誤會。

拖的意思是不會作大幅度退讓,也不主動燃點火頭,一切因時制宜,見機而作,但不代表任由暴亂分子胡為。近日在港鐵站內,暴徒肆意破壞,有警員持警棍制止,竟遭人投擲金屬器皿襲擊,警方不敵,被迫退入站內休息室,在鏡頭所見,有些狠命投擲者竟然是少女,是可忍,孰不可忍!試問香港警察的尊嚴何在,他們也是父母所生,是血肉之軀,難道是納稅人所養,就可以任憑他人傷害和欺侮?

警方必須盡快制訂應付示威的原則,筆者建議可依次分以下四項:第一,特區政府歡迎亦尊重一切合法的和平示威,警方的職責是全程保護參與者,維持秩序。第二,若有人在不合法的地點、時間示威,警方會以低度武力驅趕或拘捕,如果對方不反抗,過程中只會使用警棍、胡椒噴劑或催淚煙。第三,如果在驅散或拘捕過程中,示威者主動襲擊警務人員,警方除使用上述三樣武器外,將會酌情用橡膠子彈或胡椒球彈。第四,當暴徒施襲,警務人員感到生命受威脅時,可採用真槍還擊,但必須強調一點,就是警察絕不會在不受襲擊時,以真槍對付示威者。

以上四項依次採用後,若暴亂繼續升級,至香港警察無法應付,特區政府將會引用《基本法》,請求解放軍協助。

過去,警方平亂手法惹人爭議,讓反對派大做文章,是因為沒有在事前訂明原則,使人不知道警方何時寬,何時緊,何時會採用哪一級別的武力。只要將原則釐定清楚,公諸於世,便可全面實施。實施前請國際專家以美、英等先進地區作比較,歡迎指出警方擬定的用武標準,有哪一項不符合世界水平。若然沒有,暴徒便再沒有可抱怨之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