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楫中流:緊急狀態

即使特首林鄭月娥心不甘情不願宣布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並提出四項行動「釋放善意」,但是,「和理非」及勇武年輕抗爭者都說「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時日曷喪,予及汝偕亡」,誓要「攬炒」不可。至於北京及香港的政府內部似乎也有人不排除「玉石俱焚」的想像。

反政府示威持續九十天仍然不歇,警方武力鎮暴不斷升級,拘捕了一千多人,不少年輕示威者身受重傷,卻愈挫愈勇,繼續在各區進行勇武抗爭。「外部勢力」又輪番出口又出手向特區政府施壓(美國國會將審議《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形格勢禁,北京、香港的當權者似乎束手無策,於是有人建議引用百年前港英殖民地擅專政府制訂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處理當前的亂局。林鄭回應有關傳聞時不置可否,僅稱政府有責任審視任何可以「止暴制亂」的法治手段。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又稱為《緊急法》,一九二二年港英政府因應海員大罷工事件訂立,一九六七年亦曾藉此頒布多項緊急法令平息一九六七年造成多人傷亡的左派大暴動。有關條例過渡九七,成為特區政府適用的法律。現行條文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其認為屬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針對通訊、出入境、逮捕等多個事項制訂緊急法律,毋須經過立法機關審議。

泛民主派認為特區政府如果引用《緊急法》處理當前的亂局,無疑是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形同獨裁,香港將會進入戰爭狀態。建制派亦有人憂慮會因此而影響外資對香港觀感,引發撤資,後果可能比示威活動更嚴重;亦有建制派人士認為,如果沒有更好辦法,「治亂世用重典」無可厚非。港大法律學院教授,亦是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陳弘毅則表示,目前香港的騷亂未至於構成緊急情況,使用《緊急法》的條件還未存在。

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港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進入緊急狀態,中央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中央或特區政府,目前都沒有人認為香港正處於「緊急狀態」,那麼為何要祭出用來處理「緊急狀態」的《緊急法》呢?

引用《緊急法》來應付「緊急狀態」,本來應是一些臨時措施,但政府可藉機擴權,而且會是永久化和制度化。這種藉口的應用是無窮的,不但為應付當前的、實在的、既然的危機,甚至為應付未來的、潛在的、或然的危機,也可以製造出許多疑似的「必要」來,以滿足權力者的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