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眼女子 動機成疑

八月十一日尖沙咀反修例示威衝突中,一名女子被射爆右眼恐致失明,但警方一直聲稱未能確認女子爆眼是否由警方造成,至今仍爭議不絕。據了解,警方多次向醫管局索取女傷者的醫療報告不果,上周再度取得法庭手令,惟女傷者委託律師去信醫管局反對交出醫療報告。法律界人士指出,病人交出醫療報告有眾多考量,包括可能衡量是否有被捕風險。

律師信僅具「知會」作用

事發至今一個月,據悉,警方曾向醫管局索取被射爆右眼女子的醫療紀錄,但醫管局因未獲病人同意而拒絕提供。警方隨後取得法庭手令,但僅列明事發地點及所涉及衝突,未能提供病人的姓名等個人資料,醫管局無法向警方提供醫療紀錄。警方掌握到病人身份後,近日再度取得法庭手令向醫管局索取醫療紀錄,據悉,病人發了律師信,反對醫管局交出。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發律師信沒有太大法律效力,只算是一種「知會對方」的動作,收信方未必一定要答應發信人的要求,除非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例如以不願披露個人私隱為由拒絕醫管局將醫療報告交予第三者,才具有法律效力。對於是否面對警方的法庭手令下就必定要交出醫療報告,他認為醫管局有眾多考慮因素,因局方有責任保障病人私隱,不能罔顧病人權利而披露醫療報告。

事主或因考量被捕風險

社會對受傷女子一直不願讓警方索取醫療報告有諸多揣測,其中一種質疑聲音認為女子是「身有屎」,間接證明其傷勢並非警方造成。不過,陸猜測,病人是否將醫療報告公開有很多考量,其中一個重要考量是被捕風險,坦言:「一旦公開咗,就知道真實身份,或者等於承認自己當日在場,可能會被控告非法集結甚至暴動。(病人)要考慮埋呢啲負面影響,係咪會大過自己想爭取嘅嘢,權衡利害。」

醫管局發言人回覆表示,公立醫院有既定程序處理有關索取醫療紀錄的申請,由於未得到病人同意,局方不宜評論。事發於八月十一日,警方在尖沙咀清場時,一名女子被擊中右眼重創,情況嚴重,早前已出院。警方早前表示需事主落口供及提供醫療報告才可釐清傷勢,並呼籲該女子報警,但拒承諾不拘捕對方。

警方上周已獲法庭手令

警方發言人表示,一般而言,警方在取得傷者的授權後,便可向醫管局索取相關的醫療報告。由於未能與女事主聯絡,故警方根據《警隊條例》第50(7)條,向裁判官作出宣誓後取得法庭手令,並於上星期將法庭手令轉交醫管局處理。警方仍期望女事主聯絡調查人員及提供受傷經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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