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減爭拗 掃除救護人員法律障礙

【本報訊】生老病死難避免,預設醫療指示為病人提供多個選擇。不過,家人反對及現時未立法下,預設醫療指示與法例互相矛盾,如《消防條例》要求救護人員必須用復甦方法急救病人等,病人即使預設醫療指示,最終往往未能如願。政府認為立法可減少爭拗,又建議一併修訂《消防條例》,免除救護人員執行指示的法律障礙。

倡一併修訂《消防條例》

政府諮詢文件提及一宗個案,一名七十歲婦人患有晚期慢性阻塞性呼吸道疾病,因呼吸衰竭入院,並於接受插喉後康復。她在出院時簽署預設醫療指示,決定如再出現呼吸衰竭便不再插喉,不欲承受入侵性治療帶來的不適。

數星期後,該病人因呼吸衰竭再次入院,並變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儘管病人已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但其兒子仍強烈要求醫生為病人插喉。而醫生認為再插喉或可延長病人的壽命,但他亦明白病人的預設醫療指示有效而適用,但由於預設醫療指示並無清晰的法律支持,醫生不能確定應否按照最佳利益原則,推翻有關預設醫療指示。

醫管局專責小組顧問(預設醫療指示)謝俊仁指出,即使病人簽署預設醫療指示,但家人一旦不同意,便容易與醫生起爭拗,醫生難以下決定。他認為立法可減少爭議,而政府亦擬一併修訂《消防條例》,將不作心肺復甦的指示夾附入內,可有助急救人員尊重病人預先作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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