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預設醫療指示擬立法

「預設醫療指示」容許病人提早制訂指示,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可按預設的個人意願拒絕接受治療,惟該預設指示的法定地位模糊不清,有礙實際執行。有見及此,食物及衞生局因應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立法建議,進行三個月的公眾諮詢。該局強調,預設醫療指示並非「變相安樂死」,兩者在倫理上存在本質分別,現階段無考慮立法安樂死。

政府昨日推出的諮詢文件,提出四項主要建議,包括就預設醫療指示訂立清晰和一致的法律架構;清除或修訂互相矛盾的法例和政策;為在居處離世清除法律障礙;為真誠行事及合理地謹慎的治療提供者提供保障。

預設醫療指示的立法存在很多爭議,政府參考醫管局及外國做法,建議必須十八歲或以上、精神有能力行事的人士,方可作出有法律效力的預設醫療指示,並毋須經精神科醫生正式評估其精神上行為能力。

包括流體餵養治療方式

政府又建議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視為治療方式,並在某些情況下屬維持生命治療,可根據預訂醫療指示不提供予病人或撤去。政府建議必須採用書面方式作出或修改預設醫療指示;至於撤銷預設醫療指示方面,政府認為不應對擬取消指示的人士增加不必要的障礙,因此建議口頭及書面撤銷均視為有效。

食衞局顧問(衞生)林啟忠表示,自一二年醫管局正式使用預設醫療指示開始,每年在醫管局作出預設醫療指示的病人數目愈來愈多,去年全年達一千五百五十七人,超出一三年的四倍,形容長者及晚期病人對預設醫療指示的接受程度頗高,又指預設醫療指示有立法需要,並須消除緊急救援人員在執行時遇到的法律障礙。

安樂死全球爭議性極大

至於為何不一併立法安樂死,醫管局專責小組顧問(預設醫療指示)謝俊仁解釋,安樂死是採取實際行動終結生命,爭議性極大,全球絕大部分地方均屬不合法,與預設醫療指示有倫理上的分別,「病人拒絕維生治療的預設醫療指示,仍可生存多半年或一年,但安樂死打完毒針就馬上離世,不可逆轉!」認為醫管局着重為末期病人提供紓緩治療,坦言公立醫院曾有病人要求安樂死,但接受紓緩治療後,絕大部分人已不再提出相關要求。有關諮詢期至十二月十六日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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