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楫中流:政治器識

連續兩日的大搜捕,以及伴隨而來的政治檢控,經過法院審判,將一批又一批的反政府示威者送入監牢,就可以「撥亂反正」,使香港恢復正常嗎?恐怕林鄭政府及其北京主子,都無法確切回答這個問題。當前的「香港之亂」既是民生問題又是政治問題,表面看來,好像是千頭萬緒,盤根錯節,政治問題只能政治解決,但不幸的是,香港政治發展二十年來卻是毫無寸進。

回顧一下北京干預香港政制發展的歷史,也許可以有助「查找」香港問題的死結何在。《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明文規定第一、二屆立法會及第二屆特首選舉的辦法,亦寫明二○○七年後的行政長官、立法會選舉方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備案,即俗稱的「三部曲」。但○四年的人大釋法,把「三部曲」增為「五部曲」,增加了行政長官在研擬政改方案前,需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及人大常委會決定批准修改的兩個步驟,並否決了○七、○八年雙普選,而在○七年的人大決定,則否決了一二年雙普選;此外,○四年的人大釋法及○七年的人大決議,又添加了《基本法》「附件二」所無的地區直選與功能組別比例保持不變「原則」。這是北京單方面撕毀《基本法》有關政制發展的承諾,為香港的民主進程設置路障。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人大常委會通過有關香港政制發展的決定,立法會選舉辦法原地踏步,行政長官選舉辦法則是由千二人提名委員會「三落閘」篩選候選人。

「八三一決定」觸發了當年由九月底開始、長達七十九日的政治抗爭佔領運動,亦導致特區政府翌(一五)年提出的政改方案被否決,重啟政改無期。一六年十月發生立法會議員宣誓風波,人大釋法(解釋《基本法》一百零四條)令法院先後褫奪六名立法會議員的議席。此外,政府自一六年開始在選舉報名期間引用「確認書」封殺多名持不同政見的候選人參選的權利。區區一位選舉事務處主任就可以按照個人主觀判斷,決定何人違反《基本法》而否決其候選人資格。香港的民主發展直如斷港絕潢,不見出路,年輕一代「造反有理」,他們要取代傳統的政治反對力量,要為自己及香港殺出一條血路,「三軍可奪帥,匹夫不可奪志」,由反修例而演變成為波瀾壯闊的反政府、反專權的政治運動,那是物理之必然,正常得很。林鄭政府「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固然不堪,而主管香港事務的中共高層,似乎也缺乏讀懂香港這本書的政治器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