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法》准特首立任何規例

【本報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指,條例賦予特首會同行會有很大權力,不需通過立法會,舉例可實施戒嚴、禁示威者蒙面等,拘捕及羈留反中亂港人士,也可對標語甚至不良傳媒作審查,「可以比喻為一把尚方寶劍」。該法理論上亦可限制集會,但她指《公安條例》中其實已有禁止公眾聚集的條文。

可管制通訊沒收財產

特首會同行會按《緊急法》可在緊急情況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根據法例,包括對刊物、文字、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逮捕、羈留;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管制、沒收及處置;修訂任何成文法則;及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等。

龔指大部分市民不希望見到投擲汽油彈等暴力行為,使用《緊急法》未必最好,但「總好過中央派解放軍武警落嚟」,比如實施戒嚴及施以阻嚇性懲罰,不排除可令示威人數短時間大減。罰則方面,她指特首會同行會在訂立規例時可同時訂明罰則,可訂立的刑罰包括終身監禁,但不包括死刑;若無訂明,違例者最高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兩年。

前提需合乎公眾利益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亦同意條例權力甚大,但前提是要「合乎公眾利益」,指飲食及零售業已受重創,如用此法或令公眾不敢外出,將進一步衝擊小商戶、再次「打擊市民大眾嘅要害」,認為《緊急法》未必是現時最好方法,如政府急於做,反或令暴力再升級。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則指,如特首透過《緊急法》解決目前問題是欠缺政治氣魄和非常愚蠢,也對國家「添煩添亂」,不論對中美關係以至香港爭取繼續取得特殊貿易地位也具災難性,完全不值得討論,又指實施該法如同戒嚴,只會激發民憤、引起港人更大反彈和抗爭。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