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僱主有責任預防職場性騷擾

近年#MeToo運動在全球引起廣泛回響,儘管大眾對於預防性騷擾的意識有所提升,但企業在預防性騷擾措施以及處理投訴方面仍未同步改善。根據平機會提交立法會的數據顯示,就性騷擾的投訴比例由○八年的三成一,躍升至一七年的四成八,當中不乏牽涉僱傭範疇的個案。由此可見,本港的職場性騷擾問題不容忽視。

《性別歧視條例》列明僱員如在工作期間涉嫌作出性騷擾行為,不論有關行為僱主是否知悉,僱主或需要負上轉承的法律責任,反映僱主有責任採取完善的措施以預防職場性騷擾的發生。然而,平機會於一三年進行的調查發現,四成三受訪公司尚未制訂防止性騷擾的政策聲明,當中四成六認為沒有急切需要,並表示短期內不會制訂反性騷擾政策。由此可見,不少僱主缺乏預防性騷擾的意識。

為此,平機會應加強向僱主宣傳其轉承的法律責任。本港於一二年出現首宗僱主因僱員作出性騷擾行為,而負上轉承責任並需作出賠償的案例。當時一名餐廳女收銀員在工作期間被同事性騷擾,及後事主向平機會投訴並進行法律訴訟。法庭就此案裁定該名作出性騷擾行為的僱員,須向女事主道歉並罰款四千元,而僱主也因為沒有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性騷擾的發生,須向事主支付八萬元作為賠償。由此可見,僱主需要確切地實施預防職場性騷擾的措施。

文明社會絕不容忍性騷擾的發生,台灣及日本等地已立法要求企業制訂預防性騷擾的措施。事實上,職場性騷擾往往牽涉權力的濫用,不少僱員在面對性騷擾時或擔心遭受不合理對待而選擇息事寧人。因此,企業有責任制訂完善的反性騷擾措施,一來向員工表明企業不容許職場內性騷擾行為,警惕員工避免作出越軌行為;二來讓員工知悉企業有清晰指引處理性騷擾的投訴程序,一旦遇到性騷擾困擾,也可放心向機構反映問題。

及早制訂處理機制

香港部分僱主缺乏預防性騷擾的意識,有僱主就以人手不足、欠缺專業培訓等為由,表明不會制訂相關的政策聲明。然而,僱主有責任保障員工於工作期間免受任何人作出性騷擾的行為,僱主也有機會就其僱員作出的性騷擾行為負上轉承責任。因此,機構應及早採取完善的反性騷擾措施並制訂一套處理機制,確保其僱員(不論男女)可以在不受性騷擾的干擾下工作以及得到公平的對待。

筆者曾遇到一名男士求助,表示懷疑被女同事誣陷涉及性騷擾,但機構為省卻麻煩,在沒有調查結果的情況下要求事主自行離職,機構的做法無疑對事主不公。該機構在處理僱員投訴事件上最大的問題,是沒有保障投訴人及被投訴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調查。對於大型機構而言,應有足夠能力及人手設立有關機制。反觀中小型機構,由於職員數目少,甚少設有法律部門,因此欠缺專業知識及能力去處理性騷擾的投訴,容易在處理投訴的程序上存有漏洞,對投訴人及被投訴人形成不公。因此,平機會應增加向中小型機構提供培訓及支援服務,持續促進企業在預防性騷擾及處理有關投訴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