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過馬路案審89天未完 高院頒令裁判官結案

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女裁判官何麗明,去年一月起審理一宗簡單的行人涉嫌疏忽過路傳票案,拖拉至今超過一年半仍未審結案件。她早前更下令強制被告傳召一名辯方證人繼續出庭作供,但該案被告不服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昨開庭聆訊後,對該過路案的亂象作出嚴厲批評,指該案如果管理得宜,應可用數小時便審結,最多也只需審數日,但結果至今審訊了八十九日仍未審結,可說是極度浪費法庭資源,雖然昨日的聆訊並非要追究責任,但情況實在不可接受,必須盡速處理。高院對何官頒發「履行責任令」,命令她盡快裁決。

申請人是該過路案的尼泊爾籍被告 Thapa Kamala,她昨由曾經被何官下令通緝的大律師梁耀祥代表向法庭陳詞,而現時在該過路案代表她的大律師侯振輝也有到高院旁聽,何官則由律政司代表。

強制被告傳召辯方證人作供

雙方律師均同意,何官沒有權力強制申請人傳召其辯方證人出庭作供。法官昨表示,雖然法庭有權命令證人出庭作供,但與訟人士就無這種權力,而法庭也無權強迫與訟人確保其證人出庭作供。

法官指,在該過路案的審訊中,申請人決定不繼續傳召該名未完成作供的證人,是她在接受法律意見後的決定,而且控辯雙方都已同意不理會該名證人之前所作的證供,申請人的決定對控方沒有不公平。法官強調,刑事案的被告無責任要繼續傳召證供去證明自己清白,而香港的刑事審訊制度是由法庭聽取控辯雙方的證據,而不是由法庭去調查和找證據。

指被出言不遜 曾通緝大律師

法官亦指何官的決定超越行政法的合理標準,故需高院干預。法官除撤銷何官的命令外,也應申請人的要求,對何官頒發「履行責任令」,下令她盡快聽取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及作出裁決。就這宗司法覆核,律政司要支付訟費給申請人。

申請人於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大潭過路時被一輛的士撞傷,要留醫兩個月。她事後被控「行人疏忽罪」,的士司機則沒有被檢控。該案於去年一月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審訊期間,辯方大律師梁耀祥被指對何官出言不遜,申請人其後改聘大律師侯振輝。何官因為梁沒有到法庭,下令通緝梁。申請人後來因為去廁所遲到一分鐘,被何官下令支付一百元保釋金,申請人後來透過司法覆核取回保釋金。另外,申請人今年四月入稟區院,指何官濫權,向她索償一百七十萬元,該案件仍未開審。

案件編號:HCAL 196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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