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全國政協前委員、澳門房地產商人吳立勝,去年在美國紐約被控賄賂聯合國要員罪成,判囚四年及支付共約二百八十萬美元(約二千一百萬港元)罰款及律師費等。吳立勝其後上訴,但被曼哈頓第二巡迴上訴法院上周五駁回,維持原判。
吳立勝上訴辯稱,聯合國不是美國《海外反腐敗法》(FCPA)定義上的「組織」,他引用二○一六年最高法院裁決維珍尼亞前州長麥道爾(Bob McDonnell)的貪污上訴案,提出應遏制FCPA的論點;麥道爾曾在聯邦最高法院收窄「公職人員行為」的定義後獲撤定罪。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則裁定,FCPA涵蓋吳立勝一案的行賄定義。
上訊庭指出,雖然原審法官在審訊中錯誤指示陪審團,檢方需要顯示吳立勝意圖影響聯合國「官方行為」,但指這錯誤未構成影響,因為這一點的舉證責任實際不重,就算陪審團獲得正確指示,相信亦會判吳立勝有罪。法庭最終駁回上訴,控辯雙方未有回應有關判決。
吳立勝被控賄賂聯合國要員,以圖獲取他們支持在澳門興建聯合國會議中心,前年被裁定行賄、串謀和洗錢等共六項罪名成立。
他去年五月被判刑,法官亦向他罰款一百萬美元,支付聯合國律師費三十萬二千美元,並沒收與他犯案所動用資產金額相若的一百五十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