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指出,何於一九九三年入獄至一七年一月期間,先後已有八次襲擊懲教署職員及在囚人士的暴力行為,而且性質嚴重。對於何投訴懲教署對他的種種不合理對待,法官認為那些是懲教署署長考慮了何過往的暴力行為而作出的特別安排,有關安排完全合乎法例賦予署長的酌情權及屬其專業決定,法庭沒有理據去干預。
無證據指聆訊謄本屬偽造
另外,何投訴懲教署偽造紀律聆訊謄本,法官指何未能提出實質證據證明其指控,而且未能指出紀錄中實質虛構的內容。何也投訴不能在獄中看書,法官指該些情況發生於何被罰隔離囚禁的時段,而何當時亦沒有修讀任何課程或申請保留教科書,懲教署的做法沒有不妥。
案件編號:HCAL 14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