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企圖盜竊上訴駁回

駐守觀塘警署的男警員,於當值期間「開小差」,自行提早落班往尖沙咀購買運動鞋,他在搭港鐵期間更在車廂內利用外套作掩飾,偷偷拉開一名尼泊爾裔女乘客背包拉鏈企圖盜竊,但被另一便衣警員暗中監視和截獲。他事敗後向便衣警員「撻朵」稱是「夥計」,其後趁機拔足逃去,直至翌日回警署上班時被捕。男警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盜竊罪成,判監十二個月,他於上月在高院上訴也被駁回。高院法官昨書面交代判決理由,指上訴男警打開陌生人的背包拉鏈,唯一合理推論就是他打算偷竊背包內財物。

高院早前駁回上訴人梁鴻基(卅二歲)的上訴時,他已刑滿出獄。上訴方曾指,目擊事件的便衣警員聲稱只是見到上訴人打開事主背包拉鏈,但原審裁判官卻不合理地認為該動作已構成企圖盜竊。不過,法官認同原審裁判官的看法,指上訴人打開陌生人的背包拉鏈,唯一合理推論就是他打算偷竊背包內財物,而其動作已超越預備偷竊的行為。

案發時「開小差」提早下班

上訴方又指稱,目擊事件的便衣警員與事主的證供有分歧,例如事主稱背包被打開了七厘米,便衣警員卻稱是十二厘米。上訴方因此質疑便衣警員可能看不清楚上訴人的動作。惟法官表示,事主與便衣警員的證供有分歧的地方並非本案的關鍵,而便衣警員當時站立的位置,確可看到上訴人打開背包拉鏈的動作。

另外,上訴人在原審作供時,聲稱因為他在案發時是「開小差」提早下班,故才會在被捕後向調查警員撒謊,訛稱當時不在現場。法官指出,原審裁判官既表明,不會把上訴人說謊及逃跑視為對他的不利證據,而且也有解釋為何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說法,原審的裁決沒有不妥,因此駁回上訴。

向便衣警「撻朵」趁機逃遁

案情顯示,便衣警員於去年二月六日,在金鐘港鐵站月台看見上訴人尾隨女事主上列車,因覺得他形迹可疑,遂暗中監視他。便衣警員在車廂內看見上訴人打開女事主背包的拉鏈,於是在尖沙咀站截停他,他自稱:「阿頭,觀塘夥計6560,我乜都冇做過」,但他其後突然逃跑。警方翌日在觀塘警署拘捕他。

案件編號:HCMA 59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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