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離港為由取回供款個案增 積金局:發假誓可判監一年

【本報訊】永久離港提早提取強積金供款激增四成。根據積金局數據顯示,在一六至一八年間,市民以「永久離港」為由提早提取強積金的個案持續上升,同期申索款額亦由約卅三億元增至去年的四十八億元,增幅約四成五。積金局一非執行董事表明,向該局提供虛假聲明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呼籲打工仔三思而後行。

根據現行法例,市民須屆滿六十五歲始可提取強積金供款,如未滿六十五歲,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提早提取強積金供款,包括在六十歲退休並聲明無意再受僱、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死亡或永久離港。去年逾三萬三千宗申請屬永久離港聲稱,佔申索總數約五成二,亦是最多人提出的申索理由。

勞聯主席兼積金局非執董林振昇表示,不會揣測聲稱永久離港的個案中有多少宗涉及發假誓,但打工仔應提高警覺,有不清楚的地方即致電積金局查詢,呼籲市民千萬不要輕視發假誓的刑責,一旦被揭發,除會被罰款外,更可能要遭受牢獄之災。

促受託人制訂內部監控程序

對於是次個案中有部分基金受託人沒要求申請人出示外地居留證明,便批准其提款申請,過程是否有違規之嫌?積金局回應,根據相關規例,申請人除提供法定離港聲明,更要出示令受託人信納的證據,該局已要求各受託人須制訂內部監控程序,以處理和核實申索人的申請,尤其是受託人必須實行恰當的盡職審查,以確保申索人所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他們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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