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負責調查案件的警員在法庭上「甩轆」出錯時有發生,或令被告有機會脫罪,後果嚴重。
在二○一六年,警方處理一宗藏有攻擊性武器案時,向法庭申請證人傳票後,卻擅自決定不向該證人派票,而且延至案件審訊當天始通知法庭,終令被告獲撤控,裁判官當時要求警方的案件主管到庭解釋事件,並狠斥警方不依制度辦事,更揚言「依家仲未決定告唔告你哋,你哋咁樣做嘢,呢個制度無辦法行落去。」
在二○一三年,更發生警員押解疑犯程序懷疑出錯,導致一名十三歲女犯跳警車逃走。事緣當日一輛警車押解三名女童由粉嶺裁判法院返回女童院途中,其中一名涉及傷人案的十三歲女童,突然發難打開車尾門跳車逃走,墮地受傷,被警員制服送院。警方事後指,會調查是否有人無按程序押犯,以及沒鎖好車尾門導致事件發生。
此外,警方在法庭上「做漏招」亦曾引起軒然大波。警方在二○○九年派出臥底女警混入粉嶺一間中學搗破販毒案,當時曾向學校承諾會保密學校資料,但是警方在事後卻未有遵守與校方的承諾,未有向法庭申請保密頒令,連累校名曝光。
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曾就事件向該校道歉,當時有聲音要求警方徹查,是否有警務人員洩露資料和涉程序失誤等,並須向失職人員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