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餐廳水吧男職員涉非法禁錮及兩度強姦與他有婚外情的前女同事案,被告昨續出庭自辯並接受控方盤問。就事主聲稱遭兩次強姦,承認女事主X兩次均有叫「唔好」,但被告在庭上解釋說:「因平時同佢嗌交後,都會用呢啲方式(性交)令大家和好」,而他們在第二次性交時,事主反應較大,是因為她當時大髀受傷,她感痛楚才會這樣大反應。
三十二歲的被告陳國禎被控於去年二月四至五日在旺角通菜街家中兩度強姦事主X(卅六歲),以及在違反X的意願下將X羈留在他家中。控方昨盤問被告時向他指出,當日被告與X發生性行為時,他是肯定X不願意,但被告沒有理會,仍然與她性交,被告則否認控方此說法。控方續指,在兩次性交前被告均有打X,而被告打X並非因為X不讓他見其女兒,而是因為X不願意留低,被告當日亦從無提過其女兒。被告全盤否認控方的說法。
另外,控方指,被告曾向法庭呈交他與X慶祝女兒生日的照片,但全無他與女兒合照,控方質疑他不關心其女兒。被告否認不關心女兒,並指相片全用X的手機拍攝,是X怕其丈夫看到,故才沒有他與女兒合照。控方又指,被告稱每月給X六千至一萬元,但他案發時只是月入約五千元的兼職水吧職員。陳回應表示,他原本有一份月入二萬元的工作,但與同事工作時「夾唔到」才辭工,他當時仍靠積蓄維生,沒財政困難。控辯雙方下周一(15日)將進行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HCCC 34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