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去年一月起審理的一宗簡單的行人涉嫌疏忽過馬路傳票案,但案件審了八十九日竟然仍未審結。何官繼早前「通緝大狀」後,前日又強行下令一名辯方證人繼續作供,引起被告的不滿。被告昨就事件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何官無權強迫辯方證人繼續作供,又質疑她的做法是想無限期拖長審訊,要求高院撤銷何官前日的命令,及下令何官不要拖延判案。今次已經是案中被告第三度對何官提出訴訟。
尼泊爾籍申請人Thapa Kamala是該宗行人疏忽過馬路案中的被告,申請人要求高院下令何官聽取該案控辯雙方結案陳詞,以及判案,不要再進一步拖延。據了解,涉案的辯方男證人是工程師盧覺強的助理,他早前曾經出庭作供,但在作供中途決定停止作證,何官前日下令他要繼續完成他未完成的證供。
入稟狀指稱,何官無權要求該案的被告提出特定的證供,或者要求被告傳召某一位證人繼續作供。入稟狀續指,即使退一步,何官確實有這樣的權力,何官也是不恰當地運用自己的權力,何官前日的做法只是想無限期拖長審訊,而何官一直的取態都認為該名證人的證供不能成為呈堂證據,何官指該名證人繼續作供對辯方案情有幫助的說法,令人難以置信。
入稟狀又指,就該名證人之前在庭上所作證供,何官可按自己認為合適方式處理,但法庭無權強迫刑事案件的被告違反自己意願提出證供,而該名證人不繼續作供,也不會對控方構成不公平。
申請人於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大潭道過馬路時,被一輛的士撞傷,在醫院留醫兩個月。申請人事後被票控「行人疏忽罪」,的士司機則沒有被檢控。該宗案件於去年一月開審,審訊到昨日已踏入第八十九日,但仍未審結,審訊期間更多次橫生枝節,當中包括何官「通緝大狀」事件。此外,申請人因為去廁所遲了一分鐘到法庭,被何官下令要支付一百元保釋金,申請人不服提出司法覆核,獲法庭受理。另外,申請人今年四月入稟區院,質疑何官濫權要她支付一百元保釋金及要她每天要出庭,就失去自由、情感傷害和加劇傷勢,向何官索償一百七十萬元。
案件編號:HCAL 196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