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水吧男警誡下曾認強姦毆打事主

【本報訊】餐廳水吧男職員被控非法禁錮及兩度強姦前女同事的案件,昨在高院續審。控方在庭上播放警方與被告進行的錄影會面紀錄,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我係一時衝動先會打佢(事主)同強姦佢……唔畀佢返屋企」。被告其後又向警方聲稱,他因當時不想事主離開,故攔住並捉住她,並承認事主臉上、左臂、左大髀的傷勢都由他造成,甚至說如事主要告他:「任何一樣嘢都會承認,會負責,因打佢係我唔啱!」

稱知錯會承擔後果

卅二歲的被告陳國禎被控於去年二月四至五日在旺角通菜街家中兩度強姦事主X(卅六歲),及在違反其意願下將X羈留在他家中。據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被告稱案發當日帶X到他家後二人吵架,他不想X離開,就攔住及捉住她。他自認發脾氣打她,但當時無鎖門,她當時聲稱會報警,或她的家人也會報警,警告他會後悔。

此外,被告在會面中承認事發時曾打X,導致她「眼腫」、左臂及左大髀受傷。被告又稱,因他打X和不讓她離開,令她情緒惡劣,被告其後兩度與她有性行為,她都「好似唔係咁願意」。X其後有向他稱會告他強姦及非法禁錮等,被告當時稱已知錯,並曾承諾會承擔一切後果。被告又承認擲毀X的手機,因他想與X獨處,X卻不斷接電話令他感憤怒。

辯方盤問X時,展示X當日所穿的內衣褲及上衣等證物,指她聲稱被告兩度強行扯脫她的衣服,但該些衣物卻無破爛,質疑她的說話。X解釋她當時叫痛,被告無「夾硬」扯脫她衣服。辯方又指,被告案發當日確有打X,原因是X堅持要被告增加生活費才讓他見女兒。X激動地否認。辯方續指被告與X在案發前仍保持親密關係,但他們的女兒長大了,X不想被告再現身,故想令被告判囚八、九年或更久。X表示不想回答該問題。

案件編號:HCCC 34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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