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恤衫西褲、打扮斯文的中年男子,昨晨變身「單輪騎士」,踏乘俗稱「風火輪」的單輪電動車,在旺角行人路穿梭飛馳,期間疑收掣不及,撞低一名六旬婆婆,她腳傷清醒送院,成本港首名「輪下」傷者。警方檢走「風火輪」扣查,不排除對司機作出檢控。目前本港可買賣「風火輪」等電動車輛,惟在道路使用可能違法,有議員批評政府一直「龜縮」,遲遲未對這些電動車輛作明確規管,致這些「風火輪」的電動車輛四圍衝成「道路炸彈」,促請當局盡快檢討相關法例,保障市民安全亦避免誤墮法網。
昨晨八時許,一身恤衫及西褲的姓林(四十六歲)男子,踏乘「風火輪」沿海泓道行人路向海庭道方向行駛,期間「逢人過人」,情況險象環生,期間一名迎面而至的姓李(六十五歲)婆婆猝不及防,閃避不及下遭電動車撞跌倒地,痛極大呼求救,有途人見狀協助報警。救護員趕至替李婦包紮後,再送往廣華醫院治理,林沒有受傷,通過酒精呼氣測試後留在現場助查。警方初步調查後,把案件列作「交通意外有人受傷」,並檢走涉事「風火輪」作進一步調查,不排除稍後向司機作出檢控。
據了解,「風火輪」時速可高達二十公里,如撞及途人可能引致嚴重損傷。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委員柯創盛議員指出,目前法例未有對電動車輛作出明確規管,存在灰色地帶。他解釋,市民在道路上使用「風火輪」或電動單車等要領牌,惟運輸署不會發牌,另一方面,市面上容許市民買賣該些電動車輛,實在令人無所適從,而政府對這方面宣傳甚為不足,部分市民或會在不知情下惹上官非。
柯續稱,在行人路上使用電動車輛,一不小心會危及途人安全,形容這些電動車輛猶如「道路炸彈」,惟他亦留意到市面上對該些電動車輛有需求,或許未能「一刀切」全面禁止,因此他批評政府不要「龜縮」,促請有關當局「係時候諗一諗」,盡快檢討相關法例,以顧及使用者及途人雙方利益及安全。他指出:「如果畀人用嘅,就訂出明確指引去監管,例如邊啲地方踩得、有咩安全規定或者速度限制;如果唔畀用嘅,就直接立例禁止。」同時,在作出檢討後或修訂相關法例後,一定要高調宣傳及加強教育,以免市民誤墮法網。
運輸署發言人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三百七十四章《道路交通條例》,「汽車」的定義為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電動滑板車等電動可移動工具,預期屬於「汽車」。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這些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因此運輸署的一貫政策是不會為這些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道路交通條例》下登記及發牌。在道路或私家路上使用上述未經登記及領牌的汽車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及其附屬法例,可處罰款及監禁,亦可能違反其他相關法例例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