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水吧男強姦案 人妻認案發前有與被告性交

【本報訊】餐廳水吧男職員涉非法禁錮及兩度強姦與他有婚外情的前女同事案,昨在高院續審,辯方律師昨盤問女事主X,表明被告確曾打過她和毀壞她的手機,但並無強姦她。辯方律師更直指她是扮受害者,案中的真正受害者其實是被告及她的丈夫,而她的丈夫才是最大的受害人,她是為了取得香港身份證才與丈夫結婚,她雖說很愛其丈夫,但直到案發時仍一腳踏兩船。X在庭上否認辯方對她指控,但承認案發前有與被告性交。

辯方:來港結婚為身份證

卅二歲的被告陳國禎,被控於去年二月四至五日期間,在旺角通菜街家中兩度強姦事主X,及在違反其意願下將X羈留在他家中。辯方盤問X時揭露,X在內地與另一男子結婚,且育有一女。X最初在庭上否認,聲稱該女兒是她前男友的,但及後承認因丈夫不想奶奶知道而隱瞞此事。辯方續指,X與丈夫結婚只為取香港身份證,她又曾向被告稱與丈夫沒有性生活和不愛丈夫。X對此回應稱是被告說謊。

辯方又指,X在認識被告兩星期後已與他有性行為,其後平均每周與被告開房兩三次。X表示已不記得。辯方之後指,X於一四年二月已計劃離開丈夫,並與被告同居,同居後更懷有被告骨肉,被告對X很好,更一日做兩份工養X,X則經常問他拿錢。X否認辯方的說法,聲稱自她懷孕後,被告性情大變,令她很驚慌,她最終返回丈夫家中。

辯方續指,約於案發前四天,被告與X性交後發現銀包及金錢被她偷去,被告曾向警方報失,她誤會被告報警指她偷銀包,故她與被告有積怨而誣衊被告強姦她。X情緒激動否認說:「佢侵犯我,掉番轉嚟話我偷佢嘢?阿禎,你同我行出來,點解講啲咁嘅說話,究竟有無公正?」

案件編號:HCCC 34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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