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公屋申請者及其丈夫被揭隱瞞擁有逾七十萬元存款及資產淨值,前日(8日)兩人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首被告被判罰款八千元,次被告被判處九十小時社會服務令。房屋署提醒所有公屋申請人,如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即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所登記的公屋申請亦會因此而被取消。
房屋署指出,該名申請人在去年三月向該署遞交一份公屋申請表,於資產淨值一欄中,她只申報擁有銀行存款兩萬元及投資金額約一千九百元,她的丈夫申報沒有任何資產。然而,房屋署同年五月進行調查,發現申請人實際上擁有銀行存款逾六十八萬元,並且持有多份有現金價值的保險計劃,總值逾五萬元。她的丈夫亦刻意隱瞞銀行存款及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共約一萬元。以此推算,相等於二人共有逾七十萬元的存款及投資的資產淨值。
二人日前被控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認為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遂下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參閱感化官的報告後,法庭判處首被告罰款合共八千元,而次被告則被判處九十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