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豪宅大王」洗錢案 唯一認罪被告囚21月

【本報訊】前「豪宅大王」秦錦釗等六人被控於一○年至一二年串謀走私和洗黑錢近卅三億元的案件,法庭早前裁定秦錦釗和另外四名不認罪的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而案中唯一認罪的被告申請推翻認罪失敗後,昨在區院被判囚廿一個月。法官判刑時指,其餘面對同一項控罪的被告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而脫罪,這樣或令認罪的被告感到受委屈,惟法庭不能干預控方是否提證供的做法,遂酌情減刑一個月,以減輕其受委屈的感覺。

認罪被告秦礎成(四十五歲,碼頭場地主管),於去年承認一項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法官判刑時指,本案屬有組織罪行,但沒有證據顯示秦礎成對案件的策劃知情,除酌情減刑一個月外,法庭也考慮到他沒有案底和不是案中主腦,加上涉案貨物價值及他的得益未明,以及他因案件受困擾七年等,最後判他入獄廿一個月。

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其餘5人脫罪

案中其餘五名被告分別是秦錦釗(六十一歲,無業)、陳潔貞(女,五十三歲,會計經理)、林雅茵(女,四十四歲,無業)、侯宗慈(五十九歲,船務)及傅朝華(四十二歲,文員),他們早前分別被裁定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及串謀洗黑錢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919/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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