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攞強積金 去年涉款近85億

【本報訊】僱員或自僱人士年滿六十五歲才可提取強積金供款,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去年各類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的申索涉八十四億八千九百萬元,較一六年的五十九億二千八百萬元,增加四成三。近年各項申索理由中,均以永久離港個案佔最多,申索金額亦均佔總申索逾半,而政府無意更改罹患末期疾病的定義。

去年積金局處理六萬四千多宗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個案,最多是以永久離港為由有三萬三千八百宗,平均年齡四十一歲,申索總額達四十七億九千二百萬元,平均每宗申索十四萬一千七百元;其次是提早退休,有二萬零八百宗,申索總額二十六億八千二百萬元,每宗申索十二萬八千九百元。

因死亡申索有七千一百宗,申索總額六億八千九百萬元,平均每宗申索九萬七千元;因完全喪失行為能力而申索有一千八百宗,申索涉二億一千一百萬元,每宗平均申索十一萬七千四百元。

劉指出,一五年八月積金局新增罹患末期疾病為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的理由,該年積金局處理廿八宗申請,一六年處理八十六宗,一七及去年分別有一零六宗及一百一十四宗。一六至去年每宗平均申索金額由九萬一千元至十三萬六千三百元。

無意更改罹患末期疾病定義

被問及罹患末期疾病可會有更客觀及寬鬆的定義,劉表示,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如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認為計劃成員患有相當可能令該成員預期壽命減至十二個月或以下的疾病,並簽發醫學證明書,成員可以罹患末期疾病為由而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

他續指,罹患末期疾病的定義是諮詢意見後制訂,現今醫學昌明,很多以往被視為不治之症的嚴重疾病,或在短時間內已有新的藥物或療法可治愈,而即使罹患同一種疾病,病人情況亦有機會因人而異,該局難以概括各種末期疾病,而現行定義能便利計劃成員或醫療專業人員,處理不同的實際情況,故沒有打算更改相關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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