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大欖涌道一間茶餐廳去年初兩度遭人毀壞玻璃門,其後對方「行動升級」,更於凌晨時分以天拿水在餐廳門外縱火,當時東主在餐廳樓上的村屋睡覺,幸好被消防員救出並無受傷,由於涉事兇徒縱火時於村口遺下銀包,他之後往警署報失時「自投羅網」,他自揭是收錢一萬元替人作案。涉案廿九歲被告黃銚汶昨於高院承認縱火等三罪,法官嚴斥其的手法如黑社會行事,目無法紀及膽大包天,將他重囚四年半。
被告黃銚汶昨日承認兩項刑事恐嚇及一項罔顧生命會否受危害而縱火等罪,他已婚並育有一名六歲女兒,庭上透露被告過往有十四項案底,包括襲擊及欺詐等,與本案不類同。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一七年重遇友人「細林」,細林稱與涉案餐廳東主就土地問題有爭拗,想付酬找人「嚇嚇」該東主,被告當時經濟有困難,故答允行事。被告先兩度損毀餐廳玻璃門,惟細林稱東主未有被嚇到,故行動升級要被告縱火。辯方指稱被告出於愚昧,無考慮案件嚴重性才依從。但法官表明不接納,指被告有案底,並非「善男信女」,最終辯方改稱被告因貪念而犯案。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需判阻嚇性刑罰,因事主與被告無怨無仇,被告純因受人指使收錢而犯案,其後更涉及縱火,法官指當時若火勢蔓延,有機會危害樓上住客的生命安全,事主最終無受傷實屬幸運;法官更斥責被告行事手法如黑社會,目無法紀。
警方庭外透露指曾拘捕另一涉案人士,但因沒證據證明對方就是指使被告犯案的細林,最終沒對該人落案,現時暫無其他人被捕。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一月十六日凌晨到屯門大欖涌道「阿一廚房」,以磚頭擲毀其玻璃門;去年二月十五日凌晨被告又以鐵錘敲毀餐廳玻璃門;至二月廿一日凌晨,被告更於餐廳大門外以天拿水縱火,而村屋的外牆被熏黑,事主需以七萬多元維修。被告離開前在該處遺下銀包,被村民在村口拾到交給警方。
被告於同日往警署報失,警方調查後發覺他有可疑,最終在去年三月五日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承認共收取了一萬元三度犯案。
案件編號:HCCC 40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