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警長去年十月底休班期間,在凌晨時分駕車駛至屯門一帶時,與一輛政府車相撞。事後他接受酒精呼氣測試,被揭發體內酒精含量超標二點四倍,涉酒後駕駛被捕。涉案四十一歲被告黃嘉俊早前承認醉駕及不小心駕駛兩罪,昨於屯門法院被判二百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兩年及罰款五千元,他另需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被告被控於一八年十月廿七日,在屯門湖山路駕駛一輛私家車時,其呼氣酒精比例是一百毫升中有七十五微克,超過廿二微克的訂明限制;他另被控同日同地不小心駕駛該私家車。
感化官報告指擔心被告因工作關係,未必做到社服令的要求,惟辯方律師承諾被告可完成社服令。裁判官直言案情嚴重,但考慮到案中沒造成其他道路使用者傷亡,遂判予社服令及停牌罰款。
案情指,被告在案發日凌晨四時駕駛涉案私家車,沿屯門蝴蝶灣附近的湖山路行駛時,撞到前方由湖安街轉出的車輛。被告在第一次酒精呼氣測試時,每一百毫升呼氣含八十五微克酒精,大幅超過法例容許的廿二微克上限;稍後被告在警署再進行測試時,仍達七十五微克酒精,屬第三級超標。警誡之下,被告承認事發前飲了六至七罐啤酒,他所以未有選擇搭的士反而自行駕車,是因為心急回家照顧發燒的女兒。
案件編號︰TMCC 101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