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與葡萄牙早前簽訂移交逃犯協定,澳門特區公報昨刊登協定的正式文本內容,按照協定,請求方可提出移交涉及可被判處一年或以上刑期罪行的在逃人士。據知協定內設有多項規定,包括葡萄牙有權拒絕移交其國民,澳門有權拒絕移交中國國民及澳門特區永久居民,但不包括澳門永久居民中的葡萄牙國民,另政治犯不得移交。
協定又提及,若移交違反人道主義精神、屬輕微犯罪,又或在缺席審訊下被判刑的在逃人士等,被請求方亦有權拒絕移交。此外,協定亦設定雙方各自負責提出和接收移交請求的部門,葡萄牙為總檢察長公署,澳門則為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