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從恐懼變仇恨 從仇恨變暴力

散播恐懼和仇恨一直是廉價的政治工具。富蘭克林‧羅斯福的金句中也曾指出「我們唯一值得恐懼的就是恐懼本身。這是一種難以名狀、盲目衝動、毫無緣由的恐懼,可以使人們轉退為進所需的努力化為泡影」。很多時候受影響的人因心理上的自我防衞機制,不會承認他們的恐懼,反而會將問題歸咎外部因素,甚至對他們認為或是被他人指向的「外部因素」出現仇恨,結果從恐懼變成仇恨,從仇恨變成暴力。

這次《逃犯條例》修訂,我們看見上述現象一再發生。反對派今次又再利用製造恐懼,來針對政府修訂《逃犯條列》,因為他們不用理性分析,只要不斷地把恐懼擴大,而這是反對派政客過去到現在的政治動員最有效手段。反對派一直醜化內地的司法。筆者明白很多人對於內地司法有擔心,但也絕不是反對派所講的這麼可怕,誤導香港人以為內地所有罪犯都是被冤枉的一樣。反對派從來絕少提及現時內地與一些西方國家都有引渡條約,像歐盟的法國、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早已跟內地簽署移交安排。而在上星期,西班牙也移交了一批涉及詐騙的疑犯予中國。難道反對派認為只有英國、美國才是重視人權的國家,而其他西方國家都不考慮人權問題?

事實上,在《逃犯條例》修訂中,政府的草案有七大原則,包括:案件為請求方司法管轄區所管轄;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屬於表列的三十七項罪類;最高可判七年或以上但不涉死刑或保證不會執行死刑;不涉及政治罪行;非因種族、宗教、國籍、政見而被檢控;有充分證據;不違反一罪兩審、缺席定罪;請求方須保證不能檢控移交命令以外的其他控罪和不移交至第三方。而該三十七項罪行主要是殺人放火、奸淫擄掠、偷呃拐騙、走私販毒、貪污賄賂,以及一系列國際法罪行。筆者敢問反對派,上面的原則基本上相較一般引渡法律有何差異呢?所列的罪類有何問題?

抵抗洪流 堅守未來

而《逃犯條例》修訂中,程序上由律政司、行政長官及香港法院四重審查,涉案人期間可以就行政長官的授權書及移交令進行司法覆核直至終審法院,對法院的司法審查結果也可以上訴至終審法院。也就是說,除了行政官員審查外,涉案人先後可以有三次由三級法院審查的機會。反對派可以不信任行政官員,但程序的核心是在法院,是過去無論建制派、反對派及一般市民都一直引以自豪的司法體制;反對派昨天高舉香港法治,今天卻把香港的法治踐踏至極。還是說,反對派故意局部放大問題、誇大事實,行三人成虎之實?

筆者堅信每個人要為他們過去的罪行負責,我們希望香港不再是逃犯的天堂,不再是罪惡的避難所。我們為甚麼因為一些莫須有的恐懼,而讓那些曾殺人放火、奸淫擄掠的逃犯逍遙法外,甚至自我殘害我們的香港精神?為甚麼我們要讓恐懼變成仇恨、仇恨變成暴力?筆者希望能與認同這個信念的市民一同努力,為我們的社會,為我們的下一代,不被恐懼所歪曲,抵抗恐懼和仇恨的乖張洪流,堅守香港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