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受查人身份案 吳文遠上訴失敗即時服刑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於二○一六年四月透過新聞媒體及Facebook等,向公眾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政公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吳其後被控訴,去年被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成立,判囚四個月。吳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提出上訴並獲准保釋。高院早前開庭聆訊後,昨駁回吳的上訴並維持原判,吳需即時服刑。高院法官稱,認同原審裁判官指吳向傳媒作出相關披露,純粹是為提高自己知名度,與公眾利益無關。

吳文遠(四十二歲)的代表律師,於法官裁決後表示會申請往終院上訴,並希望可替吳申請保釋,但要先往終院入紙申請上訴才可作處理保釋申請的問題,故要求法官暫時將案押後片刻再開庭處理保釋問題。不過,法官一度質疑指自己是否有權處理保釋,又詢問如太晚開庭:「唔知出面(情況)會點……」辯方即表示外面未有大型集會,立法會亦沒有開會,「應該正常嘅」,法官遂批准暫時押後。惟其後辯方通知法庭稱暫不申請保釋,故吳需即時服刑。

看不出行為與公眾利益有關

法官於判詞中表示,本案重點在於吳文遠是否有合理辯解,即他是否基於公眾利益而披露有關調查資料,而法官亦接納辯方所指,吳披露的目的可以同時為提高自己知名度及基於公眾利益。惟法官認同原審裁判官是有充分理由裁定吳披露馮程被廉署調查,純粹是為提高自己知名度。

法官認為,吳知道廉署會立案調查,根本無理由懷疑廉署在調查中存有不當行為;法官指完全看不出吳在錄口供前邀請傳媒前往廉署替他拍照,並在Facebook上載他坐在廉署辦公室的自拍照,與公眾利益有任何關係,認為此舉明顯只為令自己更知名。

無真誠悔意 判社服令不合適

判詞續指,雖然本案無證據顯示吳的披露對廉署調查有何影響,但涉案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受查人知悉被調查而銷毀證據或妨礙調查,故有必要保密,不能披露涉事人被調查的事宜。法官基於以上理由,駁回吳的定罪上訴。

判刑上訴方面,判詞指吳一直無表露真誠悔意,加上他在廉署人員多番警告下仍繼續披露,故判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判詞指原審有充分理由就每項控罪以四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且認同無任何減刑理由,故此整體刑期絕非明顯過重,因而亦駁回其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HCMA 26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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