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於二○一四年的違法佔領行動期間,他與其他示威人士阻礙執達主任清理旺角彌敦道的佔領現場,黃事後承認刑事藐視法庭罪,去年一月在高院被判即時監禁三個月。黃之鋒早前就減刑提出上訴,而高院上訴庭於上月接納其上訴,改判他監禁兩個月,上訴庭昨日並就訟費頒下書面判詞,判黃可取得訟費。
上訴庭在判詞中表示,按照慣例及與訟雙方的共同意願,判減刑上訴成功的黃之鋒,可向律政司取回上訴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共識,便交由法庭判定。
黃之鋒早前承認於一四年十一月廿六日蓄意、明知和故意干擾法庭禁制令的妥善執行,而干犯了刑事藐視法庭,他並向法庭道歉,被判囚三個月。黃其後提出減刑上訴。惟上訴庭認為黃的行為是嚴重和公然地違反法庭禁制令,等同直接挑戰法庭,對法庭構成侮辱,必須處以阻嚇性刑期。
即使考慮到他當時尚屬年輕,最適當的判刑仍是即時監禁。但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未有就黃事發時年紀輕這一點作出酌情減刑,考慮黃及其個人情況後,遂改判他監禁兩個月。
案件編號:CACV 1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