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立法會議員兼社民連成員「長毛」梁國雄,一六年捲入立法會宣誓風波,在宣誓時叫口號和使用道具,結果被高院裁定他拒絕和忽略宣誓,即時喪失議員資格(DQ);梁之後提出上訴被駁回,並要支付政府一方的訟費。梁早前向高院上訴庭申請往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否決其申請,並下令梁需支付十三萬六千元的訟費。
上訴人梁國雄,早前提出的理據是案件有重大法律爭議,惟法官昨在判詞指梁所提出的觀點,上訴庭在早前的判詞及終院處理游蕙禎及梁頌恆宣誓案時,已曾述及過兼且已處理,因此法官認為有關觀點再沒有可爭拗地方。但梁仍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
判詞提及,根據香港法例,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是其憲制責任,宣誓需真誠莊嚴和準確完整,在原審及上訴時法庭均裁定梁國雄是拒絕和忽略宣誓,並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於其宣誓後,就立法會議員宣誓一事釋法並不對本案有影響。
但是梁仍要求終院澄清人大常委會的釋法並非根據《基本法》釋法程序而是作補充,法官認為此點即使交往終院處理亦只是學術討論,最終拒絕頒發終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CACV 2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