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內地鳳姐在灣仔「一樓一」賣淫的男經營者,遭廉政公署人員放蛇拘捕後,他則「大爆」他涉嫌與警方串通做「大龍鳳」的事。經營者指有不知名警員不滿在掃黃行動中「食白果」,遂與該處多名經營者達成協議,他們獲通報警方掃黃行動的日期及時間後,便要提供數名鳳姐供警員拘捕「交差」,經營者更點名一名姓陳男警是雙方接頭人。該名經營者與另一同行事後被廉署落案控以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案件昨於東區法院提訊時,該名經營者即時認罪,並表示願意協助廉署調查,獲准保釋候判;另一同行則要求押後答辯,亦獲准保釋候訊。案件押後至八月七日再處理。
首被告章逸星(卅四歲),報稱任職「水吧」;次被告陳肇其(五十七歲),報稱髮型師。首被告昨在庭上承認兩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及一項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維生罪,次被告則申請押後答辯,以索取檢控文件及諮詢法律意見。現時本案暫未有任何警務人員被拘控。
據首被告承認的案情指,在一七年十二月廿八日晚上,廉署人員到灣仔富士大廈「放蛇」,行動中拘捕首被告,他被搜出身懷「放蛇」人員給予鳳姐的有記認「肉金」,懷疑他收受鳳姐佣金。首被告遂向廉署承認,自一六年五月起他先後於灣仔的富士大廈及合宜大廈租用單位,再安排內地鳳姐在該處賣淫,他會從「肉金」中抽取一百至一百五十元不等。
之後他更向廉署人員「爆大鑊」,指他本來一接到掃黃風聲便會叫鳳姐暫停營業。但於一六年五月某日,一名不知名警員因為在富士大廈執行掃黃時「食白果」,無功而還感到十分憤怒,遂跟首被告說若他「知道點做」,便會默許他繼續經營「一樓一」。
他向廉署表示當時據他理解,是要在掃黃行動中交出鳳姐供警察拘捕,他因怕受更嚴厲的掃蕩,遂答允。他並跟同在該處經營鳳樓的次被告及另外五名經營者談及相關安排,大家同意合作。自此之後,該名不知名警員會事先通知首被告等人掃黃行動的詳情,而首被告等人每次均會安排五名鳳姐以供拘捕,而警員就會到特定房間作突擊搜查。
稍後,該名不知名警員將當時駐守灣仔區特別職務隊第二隊的警員陳振銘,介紹給首被告認識,說陳之後會當「接頭人」。首被告跟陳繼續進行相關的「安排拘捕」,但至一七年三月起,陳再沒向他通報警方行動日期。
之後廉署人員調查後,在警員陳振銘以及當時跟陳同隊的另一警員李家豪之電話紀錄中,找到二人就「安排拘捕」一事有可疑交往。李更曾向陳提議,若經營者拒絕交出鳳姐,便會對該兩所大廈作出更嚴厲的執法行動。而警隊確認,涉案警員未曾就上述與「鳳樓」經營者接觸或「安排拘捕」的事,取得許可或向上級匯報。
案件編號:ESCC 149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