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逃犯條例》的法案本周三便直交立法會大會處理二及三讀,爭取在本年度休會前完成通過修例,以便執法部門有例可依,把陳同佳遣返「一屍兩命」案發地台灣,繩之於法,還被害人和家屬一個公道。
特區政府提出修例的初心和本源,是完全出於維護社會公義、保護市民寶貴的生命財產,沒有任何潛在的議程及不可告人的目的。否則早已放在去年十月的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內。
正正由於這宗港人謀殺港人伴侶的謀財害命案轟動港台兩地,而疑犯逃返港後還盡竊女友存款,香港執法部門和司法當局依例只能追究偷竊罪。若不能及時修例,堵塞漏洞,陳同佳在港盜竊罪刑滿出獄之後,便可逃之夭夭。因此引起社會對受害少女廣泛同情,紛紛要求特區政府必須有所作為,才促使政府啟動修法的程序。
「一屍兩命」的謀財害命案既帶出修例的急切性,又彰顯修例的重要性。香港一天不修訂《逃犯條例》,香港每一天都是逃犯的天堂。
《逃犯條例》不是新的法例,只因原有的法例內文在實施的範圍,未包括兩岸四地。香港早已依此例同數十個國家或地區簽署和實施了有關移交逃犯的司法互助。因此,其實原來修訂的內容只是地理的修訂補充,即加入兩岸四地的範圍而已。
回歸二十二年,大陸內地配合香港的治安,已單方面遣送了二百多個刑事罪犯返港,保障了港人的安全和利益,例如那些嚴重劫案的賊王,又例如某報總編輯被兇徒狂斬浴血的嚴重傷人案件。每位香港市民都會明白「城門失火殃及池魚」,若果大陸成為罪犯的天堂,港人的身家性命財產又從何保障?這不正是陳同佳殺人兇手匿港的異地翻版嗎?同理,香港也不應成為兩岸四地的其他三地罪犯的天堂。可是回歸後,香港從未向內地移交過一個逃犯。
近年涉及嚴重貪污行賄的澳門區文龍案的港人,被澳門法院判入獄五年三個月,原來圖用巨資聘著名御用大狀告香港政府,司法覆核修訂《逃犯條例》。周前因政府接納了商界意見,提高遣返逃犯刑期的追溯年期為七年後,才取消入稟。擺在港人眼前的不爭事實是不少刑事罪犯,尤其是大陸內地、澳門、台灣等地的謀殺犯、強姦犯、毒犯、劫匪……等嚴重刑事罪犯將香港看成為他們「做完世界後」來香港「歎世界」的天堂。試問每位正常的港人,我們甘願與罪犯為鄰嗎?我們同意香港變成這樣不安的環境嗎?我們同意香港成為罪犯的天堂嗎?我們與逃犯同在一室或一地的話,任何人隨時都有可能成為逃犯的人質。最近,印裔港人的案件,不是令人驚心動魄嗎?
最近法庭正在審理印裔港人的引渡申請,據案情透露這宗引渡申請是印度政府提出的,涉案逃犯是被國際刑警發出紅色通緝令追捕。疑犯三年前接贓三十二萬多美元和五萬歐元,去年二月又涉及一宗四億五千萬日圓的劫案,曾在印度策劃恐怖活動,在當地曾協助及教唆越獄,藏有軍火及為恐怖活動提供資金等等嚴重罪案。每次開庭時警方都如臨大敵地布防,以防出現劫犯意外。由此可見香港地不是自然而然地安全的。
修訂《逃犯條例》,堵塞社會治安漏洞,是每個正常市民的切身利益的大事正事。對於兩岸四地政府的司法互助而言,是家家有求。對於兩岸四地的人民而言,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正所謂:「何樂而不為?」其實,舉世皆然,何論兩岸四地是一國之內的關係。
可是,好事多磨!民生事宜卻被高度政治化!
特區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原本是非政治性的、純粹的民生修法事宜。可是一經反對派陣營政黨和議員的擺弄,霎時由是變成非,利變成害。由原本保障香港市民治安和安全的好事,扭曲成為抹黑中國大陸法治、恐嚇香港人人人有危機、隨時被逮捕遣返大陸的集體謊言。再加上李柱銘、陳方安生三次配合美國為首「八國聯軍」的漢奸團,唱衰香港。「群帶路」勾連威脅香港獨立關稅區地位,使「反送中」成為中美貿易大戰打擊中國中央政府的一着棋。
香港反對派陣營站在美國霸權立場賣國賣港,已是歷史的罪人。又處處維護罪犯的利益與人民為敵,雖囂張於一時,但最終必為人民所唾棄的。
「好在,歷史是由人民寫的。」劉少奇道盡了人民的心聲。
王國興
逢周一見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