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班警長認醉駕 押後判刑

【本報訊】男警長去年十月底休班期間,在凌晨時分駕車駛至屯門時與一輛政府車相撞,事後他接受酒精呼氣測試,被揭發體內酒精含量超標二點四倍,涉酒後駕駛被捕。警長原被控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及危險駕駛兩罪,案件昨於屯門法院再提訊時,控方把危駕罪改為不小心駕駛罪,警長認罪。裁判官准他保釋至本月十九日,候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始作判刑。

另被控不小心駕駛

涉案四十一歲被告黃嘉俊,被控於一八年十月廿七日,在屯門湖山路駕駛一輛私家車時,其呼氣酒精比例是一百毫升中有七十五微克,超過廿二微克的訂明限制;他另被控同日同地不小心駕駛該私家車。

案情指被告在案發日凌晨四時許駕駛涉案私家車,沿屯門蝴蝶灣附近的湖山路行駛時,撞到前方由湖安街轉出的車輛之後方。他在第一次的酒精呼氣測試時,每一百毫升呼氣含八十五微克酒精,大幅超過法例容許的廿二微克上限;稍後被告再進行測試時仍達七十五微克酒精,屬第三級超標。

案件編號︰TMCC 101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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