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暴案兩被告申上訴許可遭駁回 官指巿民表達意見須合法

【本報訊】二○一六年農曆大年初一至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多人因掟磚及破壞警車等,而被判暴動及刑事毀壞等罪成立而判監。其中判囚四年三個月的被告莫嘉濤,及判囚三年九個月的被告何錦森,昨於上訴庭分別就刑期及定罪申請上訴許可,法官聽畢二人代表律師陳詞後,即時駁回申請,稍後才頒判詞交代原因。而另一名認罪後判監兩年十個月的被告鄧浩賢,早前提出刑期上訴被駁回,上訴庭昨頒判詞指公共秩序是社會促進安全、公正及維持法治的基本要素,巿民表達意見時必須合法,否則法治必然會受到破壞。

代表律師陳詞指莫嘉濤(廿歲)在案發時僅十七歲,法庭可酌情給他更大的判刑折扣,以反映他少不更事,心智或應對上跟成年人有差別,故刑責較輕。律師並引述上訴庭在處理黃之鋒刑事藐視法庭案時,亦因黃年輕而給予近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莫犯案時比黃犯案時年輕一歲,應獲減刑。

律師又指,重看案發時片段,可見有警務人員向示威人群掟磚,故此何錦森(四十歲)有機會是因自衞而犯案,但原審法官並沒有考慮此點,定罪並不穩妥。

律政司代表回應指,當時大批示威者向警察防線投擲磚頭雜物,逼得裝備有限的警員節節後退,片段可見何錦森在人群中間,且衝前向警方掟磚,無證據支持何是自衞。至於莫嘉濤在案中的參與程度甚高,故莫的總刑期是合適刑罰。

助他人攻擊警察 另一被告維持原刑期

另外,上訴庭昨在鄧浩賢(廿六歲)的判詞指,不論鄧是否只拋了一塊磚,他明顯有協助及支持其他參與暴動人士持續攻擊警察,故量刑時不能單看個別參與者的行為,要考慮整體參與暴動人士的行為,故維持其原有刑期。

案件編號:CACC 113、15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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