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高院裁定四項男男性罪行違憲

律政司不肯修改有性別歧視成分的男男性罪行條例,導致法庭出手干預。關注同性戀者權益團體「彩虹行動」的男義工楊柱永,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刑事罪行條例》其中七條「男男」性罪行的法例,指該七罪歧視男同性戀者,有違《基本法》和《人權法》賦予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保障,要求法庭裁定有關法例屬違憲。案件早前聆訊後,高院昨頒下書面判決,在律政司不提出爭議下,裁定其中四條性罪行屬違憲,餘下三條則准許保留,但會作出「補救性解釋」,即修改有關條文,以免對男性構成歧視。

申請人楊柱永(年約廿五歲),答辯人是律政司司長,「彩虹行動」則被列為案中有利害關係的一方。由於申請人勝訴,法官下令律政司要支付訟費。

本案涉及《刑事罪行條例》中的七條法例,全部牽涉男性與男性之間的肛交或嚴重猥褻行為。

法官頒令宣布其中四罪違憲,包括第118G(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第118H(由十六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十六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第118J(1)(男子與男子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及第118K(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餘下三條罪獲准保留,包括第118C(與十六歲以下男童的肛交)、118I(男性與無精神行為男性的嚴重猥褻行為)及141(c)(准許二十一歲以下男子在處所或船隻與其他男子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就此三罪,法官接納律政司建議,為免加重立法機關的工作,決定保留法例,在不更改立法原意和沒有訂立新罪行的情況下,對它們作出「補救性解釋」。

第118C條將刑責範圍跟與十六歲以下女童性交的罪名看齊,若犯罪者是未滿十六歲男童,可免去刑責;若受害人是已滿十六歲但未滿十六歲以上的男童,最高刑罰由終身監禁減至監禁五年,而受害人是十三歲以下男童,最高刑罰仍是終身監禁。

「彩虹行動」發言人:判決正面

第118I條獲得保留,是為免令無精神能力行為人士失去法律保護,但條文中的「男性」要解釋成不分性別,改為「人士」。第141(c)條則將受害人是二十一歲以下的門檻,下降至十六歲,以達致對男性與女性的限制看齊,條文中的受害人由「男童」改為「女童或男童」,而犯罪者也由「男子」改為「另一人」。

楊柱永昨日沒有親身到法院,而「彩虹行動」發言人陳諾爾Tommy則有到庭領取判詞,陳表示,此宗司法覆核其實不應發生;又指在內地、台灣及英國等地,均無針對男同志的刑事罪行,惟香港仍有保留。陳認為同志社群一直「受災受難」,但是次判決屬正面,他不擔心修例會在立法會受到拖延。

案件編號:HCAL75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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