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仍符合新修訂條件 劉鑾雄未甩身可移交澳門

【本報訊】政府昨大幅調整《逃犯條例》修訂內容,把移交門檻提升至最高刑罰七年或以上監禁的罪行,令人關注在澳門被裁定行賄及洗黑錢罪成、被判監五年三個月的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可否因新修訂內容而「逃離」移交的法網。根據澳門法例規定,觸犯洗黑錢罪行的最高刑罰為判監八年,有熟悉有關條例的人士指,劉的個案仍符合修訂後港方的移交條件,但最終仍須視乎多項因素,包括澳門會否向香港提出移交請求等。

法律界:調整平衡各方利益

門檻提升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三個類別共七種罪行會被剔出,包括刑事恐嚇、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等色情罪行,以及將槍枝交予無牌人士,其最高刑罰為入獄五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最新的調整令移交安排只針對嚴重罪行,是順應了坊間的部分聲音,有助一些人釋懷,不需擔心在外地因干犯較輕微罪行就被條例涵蓋。被問到條例的功能會否被削弱,他就指若港府一意孤行,會面臨很大反對聲音,甚至令修訂不能通過,認為是次調整平衡各方利益,形容是「明智嘅取捨」。

他又指出,七年的門檻是有關人士所涉罪行的最高刑罰,有清晰基礎,而非考慮法庭就案件的判刑,因每宗個案的判刑,會視乎認罪與否等因素而有很大的不一致性。另外,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則認為,是次的調整大大削弱了修訂,暫時可視之為港府的一個策略,以爭取議員及公眾對修例的認同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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