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看天下:更多袁仁國在路上

本月五日,六十二歲的貴州茅台集團前董事長袁仁國,被貴州政協免去省政協所有職務。不久前,貴州省紀委更通報對其「雙開」,即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卸任貴州茅台集團董事長滿一年的袁仁國,看來未能「安全退休」,觀乎省紀委對其判詞之嚴厲,可以預見這位茅台前董事長幾可篤定要把牢底坐穿。

袁仁國的「罪狀」一大串,如將茅台酒經營權作為拉攏關係、利益交換的工具,進行政治攀附,撈取政治資本;大搞權權、權錢交易,大肆為不法經銷商違規從事茅台酒經營提供便利,嚴重破壞茅台酒營銷環境;大搞「家族式腐敗」……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非法獲取巨額利益;大搞權色、錢色交易等。

有法學研究者指出,犯非法集資罪、行賄罪的企業家中,民營企業家佔多數,而國有企業家犯的多限於職務行為有關的貪污罪、受賄罪。分析指,國有企業在銀行貸款等方面容易一些,很多民企從銀行貸不到款,只有通過地下金融市場或者自己的關係圈去融資,這樣一來就面臨很多刑事風險。難怪有人調侃說,中國的民營企業家不是在監獄,就是在通往監獄的路上。

然而,世事無絕對。袁仁國身為省重點國企負責人,他從一九七五年進入貴州茅台集團工作至去年退休,一份工打足四十三年,期間擔任集團董事長七年,擔任內地上市的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更長達十八年。在這樣的背景下,袁仁國將貴州茅台打造成A股股王,同時亦栽在茅台酒經營的腐敗上,並不令人驚訝!倒是這位「霸道總裁」如果不貪腐,「懂得收手」才令人感到不可思議。

中國設立了「國家監委」又如何?要根治腐敗,位高權重的官員,其財產理應更透明,但改善營商環境既沒更多的司法配套制度,而「陽光法」至今仍雲深不知處,相信更多的袁仁國還在路上!